[30]就规范层面而论,与法院的宪法解释权论证逻辑一样,如果对宪法序言第13自然段、第62条、第67条和第131条进行体系化解释,法院在个案裁判中的宪法适用权也可以成立。
[10]由此可见,独立性是审计权的本质特征。古代专制政体下的审计权仍具有一定的独立性,[5]如我国隋、唐时期实行的三省六部制,在刑部之下设立了比部,独立于其他财计部门,专司审计监督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享有司法监督职能。
1807年法国创设审计法院,其地位仅次于最高法院,但与最高法院权力相当,都具有终审权。最早在英国设立的议会制度,即是为了限制国王的行政权。立法型审计体制的监督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审计机构不可能审计其领导机关。同时,根据组织法的规定设立了监查委员会。功能适当原则修正了传统的分权学说,对于我国优化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改革也具有参考价值。
[23]郑石桥、刘庆尧:《〈审计法〉涉及的若干基础性问题的再思考——基于十九大报告的视角》,载《南京审计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第8页。判断审计权独立性的标准在于审计主体与审计监督对象的联结关系与分离程度。实际上,我国宪法同样设计了一套根本政治结构,它突出表现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它当然需要更进一步的讨论。
[22]然而,宪法将如何体现并实现民主?这是我们从逻辑上自然而然的追问,这种追问形成了宪法工程的基本脉络。[27]然而,现代政治实践越来越表明制度设计的意义。并须使之适应现有人们的能力和特点。宪法工程探寻宪法发挥效力的不同方式,区分了司法中心主义所体现的校正性效力。
(二)宪法工程中的角色与功能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篇中说: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切确的政权规则。韩秀义:《中国宪法实施的三个面相——在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与规范宪法学之间》,载《开放时代》2012年第4期。
它假定人具有利己性,并且可以通过理性计算做出行为选择。[21]在政治宪法学看来,宪法是民主的载体,是民主神的圣经。[43]See Cass Sunstein,Designing Democracy: What Constitutions Do, Oxford an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44]前注[7],张千帆书,第37、38页。它需要的不是人们单纯的默从,而是人们积极的参加。
四、结论:民主宪法的复归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我们现在讨论宪法问题时总觉得虚无缥缈,各种理论和主张层出不穷,久而久之也让宪法变成了一个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政治宪法学回溯到宪法效力的来源——主权与制宪权之上,说明宪法究竟为何而生,先后借用了卢梭和西耶斯的理论,从契约论中推导出宪法是民主载体的结论。宪法工程是回应民主宪法的理论框架,它将宪法视作民主的表征、民主的约束和民主的动力,通过宪法设计民主,并且通过宪法控制民主。尽管我们呼吁赋予并落实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却无从把握宪法到底能够给我们的政治和社会带来什么。
因此,宪法工程就成了沟通规范与现实、宪法与政治的桥梁。[17]Keith E. Whittington, Co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Divided Powers and Constitutional Meaning,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p.4.[18]Neal E. Devins,Louis Fisher,The Democratic Constitut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4, pp.217-239. Keith E. Whittington, Co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Divided Powers and Constitutional Meaning,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pp.1-19.李少文:《地方立法权扩张的合宪性与宪法发展》,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
宪法设计民主制度,控制民主过程,它通过规则引导、程序控制以及提供激励,影响现实政治力量和利益的分配,从而形成和发展政治秩序。[44]当下我们通称的规范宪法学实际上是将规范宪法学和诠释宪法学的内容进行了某种程度的融合。
参见前注[15],[法]卢梭书,第69、129页。[41]我们要回到真实的政治世界中来考虑制度运行的基础和条件,并以此来寻找真实的合适的制度结构。美国联邦宪法就是经典的例证。[23]关于政治法的概念和内涵,一直都有不同的理解。本文正是全面思考民主与宪法的关系,并以此为起点来反思我们的宪法学理论体系。站在民主宪法的角度,宪法首先是国家的组织法,通过宪法设计民主来确立国家的根本政治结构,所输入的是人民建立国家和政府的根本意志。
在围绕主权——制宪权建构理论体系之后,对政治宪法的研究需要回归探究宪法规则的逻辑与结构,运用民主制度解决具体问题,思考如何控制民主。[31]米塞斯说:一切行为都是人的行为。
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之所以成立为一个独立学科,释义学化乃是其基本特征。只不过它们是宪法与政治活动参与者之间互动的结果。
它很多时候都关涉到了正当性——回归到价值之形成层面。[7]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核心逻辑也是在此。
[47]前注[7],张千帆书,第39页。宪法中的民主制度、民主权利之于国家和社会的意义是根本性的,它们是民主的直接表征。更何况,从哲学视角展开的论述往往不能得到更有力的经验支持,这是很多学者面临的问题或者他们理论的缺陷。目前的政治宪法学通过契约论来论证宪法的地位和效力来源,就必然要发展到更为现实的制度选择之上,因为完整的契约论必须包括一套体现民主的制度体系,并要阐明这些制度体系是如何实现其所设定的价值的。
它凸显了实证宪法的存在空间和积极功能,推动了政治宪法学的领域扩张。[49]它是规范准据上的虚无主义。
正如它最初是由人来制成的,同样还须由人,甚至由普通人去操作。问题是,创造出来的政府究竟要如何运作呢?这就涉及到了宪法工程中的角色假定。
作为边陲国家,中国面临着移植法律制度和法治本土化的双重任务,[20]宪法工程能够作用于我们发展民主、实现民主、巩固民主的改革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对政治活动参与者的行为动机做出假设,对宪法工程的理论立场进行某种预设,那就是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和功能主义。
[29]制度运转依赖政治活动参与者。宪法工程通过反思规则、程序和动力机制与政治活动参与者的互动关系,得出宪法效力的实现方式,也不啻为一种广义的政治宪法学的表现形式。参见林来梵:《中国宪法学的现状与展望》,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5]民主逻辑揭示了宪法的政治法属性,是宪法核心目标和功能的直接体现。
[52]更重要的是,这才能彰显宪法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一)宪法工程的任务与使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和高级法。
老派宪法学家曾深刻耕耘过这些问题,他们针对宪法与民主的关系提出了具体主张并建成了现下的民主结构,在宪法时刻到来时推动了宪法变迁。例如,党内民主是党的理论和制度建设、国家宪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如何推行党内民主,是否要改革政党体制、发展党内选举以及厘清党政关系,都需要在制度层面考虑可行性和具体的路径。
现下界定的政治宪法学的概念和体系,围绕着根本法的价值生成和效力来源,通过社会契约理论推导宪法的民主性,却未能充分解答宪法究竟是如何确立民主的问题,当然也没有讨论宪法如何巩固民主。因此,民主宪法相对于君主宪法、专制宪法均有其落点,关键是它如何落实民主。